前车之鉴
我说的这个“前车之鉴”,的的确确是“前车”之鉴——在进入有禁骑标志的步行街Haarlemstraat时,我会先观察前方是否有人骑车:如果前面的人照骑不误,那就没事;如果前面有人下车或者都是推车的人,那说明有情况——警察叔叔在查车。这条近路抄了三个月,今天终于出事了。
也许是过于自信和侥幸,也许是心里惦记着集市上美味的Van Bohemen家的鸡翅,虽然看到步行街前方都是走路的人,但还是悠然地骑了过去,直到被两个女警拦下!大意失荆州啊,原来这两名矮小的警察阿姨不同于高大威猛的警察叔叔,属于伏击型捕猎者,掩没于人群中伺机行动。当她们微笑着示意我停下时,我已经知道百口莫辩,但还是无赖了几下,说什么不知道禁行啦没看见标志啦,无奈碍于拙劣演技,终未得逞。但我实在不甘心,于是提出能否先给个口头警告,“不行。”警察阿姨严辞拒绝,立马开了张罚单,三十大洋!软得不吃我来硬的,那我保留上诉的权利,“可以,但你上诉还是得交钱,并且投诉状还是会转到我手里的。”靠!
回来的时候,找了另一条平行的路,决定以后再也不在这条步行街上骑车了。这回,可真的是前车之鉴了。
(插图:Martha J. Retallick)
1 comment:
哈哈,想不到你也会“马失前蹄”的时候啊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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